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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1020465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十七條條文;除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部分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券字第1010026295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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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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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其營業用之 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