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odt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700158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87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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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證券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所。但證券經紀商與 委託人簽訂之受託契約,如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方式儲存且能隨時提供原本者,其 書面契約放置地點不受營業處所之限制。 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帳簿、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證券商不得規避或拒絕 ;證券商並同意本公司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證券商於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 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其處理程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一項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規定者外,依本 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 第一項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受託契約,證券經紀商應注意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之安全性, 並加強存取保管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並予以公開報導。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之資金運用而取得無記名式政府公債,應存放於保管 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