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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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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組織
中華民國39年3月17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四條、第九條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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