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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秘密會議議事日程中政府首長報告案必要時得列入報告事項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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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
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繕印保管分發秘密文件之手續及指定負責辦理此等
事項員工之管理由秘書處另定辦法嚴格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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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關於秘密會
議如須發表簡單新聞時其稿件應經程序委員會決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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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秘密會議秘密文件之公開發表時期應由院長報告院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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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立法委員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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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立法院員工違反第五條規定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第五條規定者由院函知其主
管機關依法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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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立法院秘密會議除本規則有規定外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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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本院會議通過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41年4月29日第一屆立法院第九會期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增訂第四條條文;原第四條文至第十條條文遞改為第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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