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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同黨團所屬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其所參加之委員會,
並應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以書面送人事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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