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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44年6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853號公告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附表四,並自111年7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25835號公告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附表四,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40010號公告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並自112年1月17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6823號公告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附表四,並自112年4月1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0283號公告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四,並自112年8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7441號公告發布「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二至附表四,並自112年10月19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二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修正]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百
    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
    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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