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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89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4012351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在途期間表請參閱附件)

  • [附表]
  • 附件-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在途期間表

  • [修正]
  • 第六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
    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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