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89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4012351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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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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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在途期間表請參閱附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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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
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