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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院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考選部部長。
(二)銓敘部部長。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學者、專家。
前項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第五款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111000048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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