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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部會首長、本院秘書長兼任之委員,任
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以外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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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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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1110000482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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