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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1110000482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部會首長、本院秘書長兼任之委員,任
      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以外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修正]

  •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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