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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考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並得分試、分地舉行。必要時,得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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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 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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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各該事業同類職務之資位,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 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者於訓練期滿翌日起經 服務三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本考試及格人員,並不得轉調交通部、 省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天文、氣象科別部分) ┌──┬──┬──┬──┬─────────┬────────┐ │類別│職組│職系│科別│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 ├──┼──┼──┼──┼─────────┼────────┤ │技術│天 │天文│天文│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公立或立案之私立│ │ │文 │ ├──┤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 │氣 │ │氣象│者。 │得有證書者。 │ │ │象 │氣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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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5日考試院(八八)考臺組壹一字第0171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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