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827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第七條附表五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一至附表二之應考資格表及附表三至附表四之 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修正]
-
第七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 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 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五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