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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81年8月17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考試院(93)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072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
     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
       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
       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
       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
       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修正]
  • 第四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 [修正]
  • 第五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
     ,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

  • [修正]
  • 第八條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訂甄選
     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所隸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
     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
     前項依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後備役軍官,經核定退訓或廢止受訓資格
     者,同時廢止其入營之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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