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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81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000627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2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政策、制度、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執行事項。
    三、訓練技術、方法之研究、運用事項。
    四、電子報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五、薦派(送)國內外學校機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七、國際審計專業文獻之蒐集及譯介事項。
    八、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討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九、審計長交辦事項。

  • [修正]
  •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
    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修正]
  •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
    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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