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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原名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於九十二年五月五 日訂頒,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名稱及全文,因檔案法施行細則於一 0九年八月五日修正檔案應用相關規定,並因應本府推動全程式線上申請 檔案應用及免書證免謄本政策,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本要點各名詞定義及指涉範圍,新增相關用詞定義。(修正規 定第二點) 二、考量機關檔案範疇包含他機關代管之檔案,增列代管之機關檔案亦屬 本要點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參照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規定,且配合本府 e化政策, 將申請書改為線上提供下載,並新增線上申請檔案應用方式。(修正 規定第四點) 四、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配合本府推動線上申辦、免書證免 謄本政策,修正檔案應用應載明事項,並增訂申辦得免附證明文件之 規定;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納入外國 申請人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並配合本府 e化政策與實 務作業,增列申請應用檔案相關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明定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通知補正或准 駁;惟為保障申請人權益,並明定申請人主張電子傳送補正或准駁之 文書未合法送達者,檔案管有機關應以書面重新送達。(修正規定第 八點) 七、因應實務運作需要,增列檔案檢調應依照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依據檔案法第十九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參照機關檔案 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規定,增訂檔案應用准駁之相關法規依據及 准駁結果應載明事項。(修正規定第十點) 九、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五條規定及參照機關檔案管理作業 手冊第二十一章,明定檔案應用之分離原則與應用電子檔案之格式、 儲存媒體種類規格及得加註浮水印等相關資訊。(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 十、增訂有關郵寄、電子交付及離線交付電子檔案之收費規定及現場應用 檔案時,應每日核計繳納應用費用。另,配合本府 e化政策,明定已 繳納之應用檔案費用,得開立電子收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一、其餘酌作文字修正或點次變更。(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七點、第九 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九點) 十二、配合要點修正規定內容,修正附表一至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