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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本局)前於87年 1月20日以北市捷行字 第8720136400號訂頒「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 停車場使用須知」(下稱「本須知」),並奉准自93年10月 1日起實 施員工停車收費措施,俾利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事宜,賡續 於92年 9月 9日以北市捷行字第 09232187000號函、93年 9月 7日以 北市捷行字第 09332328100號函、94年 4月 6日以北市捷行字第0943 0873900 號函修正、 105年 3月25日以北市捷行字第 10530792800號 函修正及 105年 6月15日以北市捷行字第 10531501100號函修正附件 」多次修正在案。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本府於 109年10月 6日府授財務字第1093030277號函 請各機關應定期檢討各項規費收費基準,並經本市議會 109年議會審 議 110年度預算責令本局相關收費基準應與本局第二區工程處收費基 準一致。為此,基於反映地下停車場營運成本,並提升員工停車權益 及簡化管理措施,爰修正部分規定,以符本府定期檢討之旨及合理考 量收費合理性及實際需求。 三、爰本次修正共計九點,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辦理依據:(修正本須知第 2點)。 (二)修正進駐單位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捷運 公司」(修正本須知第 3點)。 (三)修正申請者身分:增加委外廠商駐點人員申請資格,以及調整 車位之分配順序(修正本須知第 4點)。 (四)修正收費基準表:修正調整車位數、增列身障申請者收費及調 整收費金額(修正本須知第 5點第 1款)。 (五)修正繳費申請者為繳費人員、其進出由本局駐衛警或台北捷運 公司保全人員管理修正為其進出由本局及台北捷運公司駐衛警 或保全人員管理(修正本須知第 6點第 1款)。 (六)修正申請者自用車輛停車證發給程序: 1.修正申請者資格:擴大申請者本人申請資格之條件及放寬委 外廠商駐點人員可以申請停車位(修正本須知第 7點第 1款 )。 2.修正停車位之分配:改為依第四點之順序分配。新增委外廠 商駐點人員可申請車位,以不超過2%為限(修正本須知第 7 點第 2款)。 3.修正停車同仁改為申請者(修正本須知第 7點第 3款)。 (七)修正本停車場應遵守事項:同仁改為申請者(修正本須知第 8 點第 2款)。 (八)修正進駐單位改為台北捷運公司、捷運行政大樓違規通知單修 正為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違規通知單(修正本須知第 9點 )。 (九)修正進駐單位為本局及台北捷運公司、同仁改為申請者(修正 本須知第13點)。 (十)調整收費車位 -汽車、機車收費停車位數量,員工及委外廠商 自用車輛汽車、機車停放停車場收費金額,備註 -二、申請方 式 -增加、本人之直系親屬及委外廠商駐點人員字樣。(修正 本須知第 5點附件 1收費基準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5-2024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行字第1103025886號函修正,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