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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文化部 113.10.01 文藝字第1133026507號
  • 有關興辦機關(構)遴選執行小組委員時,應避免執行小組委員間互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且相互間不得有利益交換等情事
2.
  • 法務部 112.11.15 法律字第11203514240號書函
  •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案件之當事人申請教評會委員迴避程序疑義,涉及該校教評會設置辦法之解釋適用,應探究大學法及教評會設置辦法之立法意旨,衡酌迴避制度之本質審認之。當事人如不服學校就相關事項所為迴避之決議,仍得依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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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330號書函
  •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如不服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迴避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於上級機關為最終決定前,應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
9.
  • 法務部 108.11.27 法律字第10803517470號函
  • 有關公立高中校長對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之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具有覆核權,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有關迴避之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
10.
11.
  • 法務部 108.04.22 法律字第10803504360號書函
  • 公立大學校長事項應屬公權力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適用,該法第32條、第33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如另有其他特別法規範與前述規定具有競合關係,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惟如未有競合關係,或特別法未規定者,則仍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12.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17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3、32、33條規定參照,「迴避」規定係屬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迴避程序無特別規定,且無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情事者,即應適用該法有關程序規定;又行使迴避之人是否符合迴避規定,尚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13.
  • 法務部 107.07.03 法律字第107035097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5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14.
  • 法務部 106.01.03 法律字第10500232560號函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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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務部 105.04.26 法律字第10503506610號函
  • 國立大學各學院為推選各該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所辦理之票選作業,屬公權力行使,如其屬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則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關於迴避相關規定適用
1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4.12 環署綜字第1050028011號函
  •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19.
  • 文化部 104.04.24 文藝字第1041009279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無「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人頭」相關規定,惟個案設置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視具體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迴避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
  • 法務部 103.07.22 法律決字第103006053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地方制度法第23、56條規定參照,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配偶,非屬條例限制範圍,得擔任調解委員,惟遴選過程中應自行迴避;另調解委員聘任或解聘,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調解委員得循訴願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如民眾有意見,得向各該鄉(鎮、市)公所及自治監督機關縣政府反映
21.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2、16、32、33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而執行委託範圍內職務人員,視為公務員,具體個案情形如有上述規定所定事由,自應依各該條規定迴避
22.
  • 法務部 102.09.14 法律字第102035102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23.
  • 文化部 102.09.05 文藝字第1023026122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11、19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組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24.
  • 法務部 102.04.30 法律字第102000671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9條等規定參照,上級機關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就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合法,本得基於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權限依職權為審查或撤銷,故由上級機關自行發動程序,而與原處分機關之程序不同
25.
  • 文化部 102.03.26 文藝字第1021006689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19條規定參照,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兼任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委員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
26.
  • 法務部 101.08.30 法律字第1010014948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27.
  • 法務部 99.03.01 法政決字第0991101605號書函
  • 為避免公職人員於查核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時有所顧忌,因此,修正由上級政風機關或法務部進行實質查核,並非於發現有申報不實之嫌疑時,始由上級政風機關處理之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08 簽見
  • 各組織內委員如曾於個案之行政程序中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業務,應依法自行迴避;如非執行屬上述之業務,而係於都市計畫個案審議程序中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亦應依法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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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7 簽見
  • 訴願法第55條迴避之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利益衝突」,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如訴願委員「現為」訴願當事人之其他事件代理人,又就所代理當事人之訴願事件為審理時,難免有利益衝突情事,自以應行迴避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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