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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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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5.22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時,檢附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要求得否予以取消,涉及財團法人法、民法、監督寺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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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8.11.26 內授營鎮字第1080821515號函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係屬法律就領取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所設例外或特別規定之賦稅優惠,如土地所有權人於實施區段徵收時選擇領取現金,自無土地移轉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優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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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7.18 法律字第1030350817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民法第181、182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182條第2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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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10.24 台內社字第1000196514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年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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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08.05 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號函
  • 國民年金法修正之第7條第2、3款等規定雖溯自97年10月1日施行,惟其適用對象仍應以該修正條文於100年7月1日公布生效時尚存活者為限;又為符合公平原則,凡新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且符合資格者,均應自申請當月發給;另國民年金與農民健康保險關於生育給付之保險事故既屬同一,即適用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規定,就國保與農保間擇一請領;至於國民年金法於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65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因其已參加農保,即非屬國保之納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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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13.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字第0999038808號函
  •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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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7.11.1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747號函
  • 有關非金融機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申辦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應適用內政部96年12月14日函示,檢附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並敘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及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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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23 簽見
  • 有關補習班立案申請以違建為准駁之依據,係避免危險發生及災害擴大,符合公益原則,自得採行不同之處理方式,即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非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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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6.03.26 法律決字第0960700233號書函
  • 函復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其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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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6.28 法律字第0930025096號函
  • 行政機關對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概括調查義務,並依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且如屬相同事件,除有無正當理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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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警政署 91.08.16 警署民字第0910135448號函
  • 民防人員使用警棍,乃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第34點等相關規定之行為,惟其使用應符合法令授權目的,並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得違法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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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3.07 法律字第0910005631號函
  • 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二條規定是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四○號解釋及逾越「大眾捷運法」之授權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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