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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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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7.09 北市法一字第113302602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適用涉及與公司法第19條等規定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違反前述自治條例規定與時商業登記法第31條等規定行為數認定;及與行政罰法第24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等情況如何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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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07.29 法律字第10903511610號書函
  • 有關民眾網路販賣私菸,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與第23條,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請參酌並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如有涉訟,應以法院之最終判斷為準
7.
  • 法務部 109.01.21 法律字第10903500560號函
  • 既存違章建築之命令拆除,係為使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則非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應視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分別判斷之
8.
  • 法務部 108.11.05 法律字第10803515180號函
  • 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係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從一重裁處
9.
  • 法務部 108.07.18 法律字第10803509180號函
  • 有關教保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條適用,因涉及違反之法規與處罰適用規定之確認,宜請主管機關先行釐清,俾以後續判斷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
10.
  • 法務部 108.03.13 法律字第10803503320號函
  • 國家公園法第19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參照,該自治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內容觀之,因公園法第19條規定並未涵蓋該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反之亦然,是以兩者間並不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不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問題
11.
12.
  • 內政部消防署 107.02.14 消署危字第1070000825號函
  •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符合建築、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勘驗合格並領有使用執照後,始得進行分裝作業。如分裝場涉及違反上開相關法令,應移請所轄主管機關查處
1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12.22 農水保字第1051857777號函
  • 現行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二者尚難認定何者為對造特別法,山坡地內林業用地違規行為如同時違反二者規定,應就具體個案判斷,倘係屬不同行為義務,分別據以裁處與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無涉
14.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9.26 消署預字第1051114087號函
  • 同一專技人員不實檢修2次以上,固得按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裁處基準表所載情況裁處,然裁處基準表係供消防機關決定時之參考,若消防主管機關衡酌情節後認予以累加處罰確有欠妥,亦得另為裁處
15.
16.
  • 法務部 105.06.02 法律字第10503506300號函
  • 如攤商擅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保護區土地設置攤販集中場營業行為,係一個違規營業行為而違反二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17.
  • 內政部 105.02.1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1863號函
  • 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之行為,如係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變更使用類組」規定者,應從一重處斷;若係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後段有關建造行為以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則應分別處罰
18.
  • 法務部 104.12.15 法制字第10402521270號函
  • 主管機關對於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非不逐次查驗即「按日」予以處罰,而違規行為若無法視為「法律上一行為」而屬「數行為」時,如合併為一次處分即有違行政罰法第25條應分別處罰規定
19.
  • 法務部 104.12.1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20310號函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與第3項規定其立法理由、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及處罰之目的皆為不同,應屬數行為,而得併合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另行政處罰以刑事判決作為認定事實依據時,如該判決尚未確定,不宜逕以其一審判決內容作為認定事實之唯一依據,仍須調查相關事證並據以認定事實
20.
  • 交通部 104.07.28 交路字第1040016609號函
  • 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2年7月30日北市交裁字第10237392500號函有關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裁罰事宜乙案
21.
  • 內政部 104.06.05 台內民字第1040419858號函
  • 未經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許可或備查而擅自設置及經營殯葬設施,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42條等規定,如上開違法情事評價為一行為,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裁罰
22.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建築法第73條等規定參照,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如係違反上述規定「變更使用類組」規定,屬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定義務,應擇一從重處斷;如係違反上述規定「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規定,則為數行為而非一行為,自應分別處罰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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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0.29 法律決字第102035066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29.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8.27 國健菸字第1020710155號
  • 公司以公告方式舉辦員工競賽活動並要求員工認購推廣菸品之行為,可能使不特定人知悉宣傳內容,且已達到積極促使菸品消費使用之程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等規定
30.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23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等規定參照,飲酒後駕車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駕車之不作為義務,又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車輛違反規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作為義務,二者應屬數行為,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1.
  • 法務部 102.07.02 法律字第102035050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規定參照,駕駛車輛行經測試檢定處所後不停車接受稽查,或停車後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接受測試檢定之作為義務,又駕駛人接受測試檢定,如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而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標準予以處罰,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超過特定標準之不作為義務,故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與酒後駕車二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同,分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32.
33.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02581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等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或「數行為」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即將因個案具體情節不同,結果未必相同
34.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00023096號函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88條等規定參照,重型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未申請臨時通行證、懸掛標誌及標示牌等,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為義務,而附載物品超重則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超載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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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交通部 100.09.19 交路字第1000049635號函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拼裝車輛得經核准領用牌照後,行駛於道路,唯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之車輛使用偽造牌照者,得依行政罰法第25條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之規定,分別處罰之
38.
  • 法務部 100.01.11 法律字第0999054953號函
  • 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而言,因行為單一且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若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則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應分別處罰
39.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1055號函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40.
  • 法務部 99.07.29 法律字第0999033645號函
  • 關於醫療機構因尚未擬定試驗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及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同意,亦未實踐告知程序及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便擅自施行人體試驗,對違法行為係屬一行為或數行為,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裁罰機關依據行為人之主觀犯意本於職權審認之
41.
  • 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26183號函
  • 關於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行為,係屬於「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按法規之規定予以抽象判斷,須就具體個案犯行事實之情節,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42.
43.
  • 法務部 98.11.24 法政字第0980046347號函
  •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進用之人員,其進用後離職前持續存在之違法事實,並非進用行為之繼續,至如何排除該違法狀態,雖法無明文規定,但應由各機關依權責解免其職務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44.
45.
46.
  • 法務部 97.12.30 法律決字第0970021625號書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規定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應就個案之違法事實行為綜合判斷決定之。又一行為前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後被判決免訴,既經有罪確定判決在前,即已合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
47.
48.
  • 法務部 97.10.22 法律字第0970036208號函
  • 行政法上之一行為或數行為之認定,應就個案為抽象之法規間關聯或事實和具體之情節審視行為人犯意、構成要件及所侵害之法利益及其法效果,配合立法理由、裁處意義與社會通念因素為整體判斷
49.
50.
  • 內政部 97.03.03 台內營字第0970030307號函
  •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態樣涉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須進一步判斷有無法律競合之問題;若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時,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裁罰之,但法律有特別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
51.
  • 法務部 97.01.30 法律決字第0960049343號書函
  • 關於雇主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亦即應將違反刑事法律部分先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得同時裁處罰鍰,如有行為人之行為同時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而例外,因該等處罰種類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得併予裁處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52.
  • 法務部 96.10.04 法律字第0960034138號函
  • 未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營利事業登記之旅館,應屬一行為同時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經罰鍰並禁止營業後,仍拒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得按月連續處罰
53.
  • 財政部 96.07.25 台財稅字第09604047050號函
  • 將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牌之車輛使用,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處罰,至行駛於公路而被查獲,則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就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及第31條違規情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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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6.02.15 台財關字第09600076840號函
  • 旅客進出海關攜帶仿冒知名品牌物品未向海關申報,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之情形,因上開條文均以防杜應稅或管制物品非法進出國境為目的,符合行政罰法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同時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時,原則上即有其適用
59.
60.
  • 財政部 95.12.07 台財關字第09500557210號函
  • 對於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害藥品,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旅客超量攜帶自用藥品之情形,除非超越自用之目的,而為販賣等行為,使得依藥事法之規定論處
61.
  • 內政部 95.09.25 台內防字第0950148387號函
  • 有關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媒體樣態繁多,爰處以行政裁罰時應就個案事實報導之內容、方式、態樣、時點,及法律立法意旨、制裁意義等綜合判斷判斷「行為者」及「報導或記載之行為」是否為同一,分別適用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或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規定,至其餘未竟事宜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以落實對被害人之保護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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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財政部 95.05.02 台財稅字第09504523690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分別處罰。已吊銷牌照之車輛懸掛他車完稅之號牌於公共道路行駛被查獲者,分別該當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處罰之規定,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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