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類
- 法務部 70.11.25. (70)法檢字第14343號
- 關於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人犯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5年以內再犯罪,無論該再犯 罪係於何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確定,均得依該條例第13條第 1項規定撤銷其減刑部 分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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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前司法行政部 64.08.13. (64)臺函刑字第07061號
- 關於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依本條例減刑,並經執行完畢或受一部之執行赦免後,五 年以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依中華民國64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 1項規定 應撤銷其減刑部分之裁判,仍執行原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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