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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2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 法務類
  •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10130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22條規定參照,蒐集所屬公務人員持有及 買賣有價證券等個人資料是否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等節,因分別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管金融法規事項,以及銓敘部主管公務員服務法規 解釋事項,宜先徵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制單位及銓敘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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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8610號
  •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條之 6規定,自來水法第12條之 3所定居民代表,應在水質水量保護 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又同條所規定之社會公正人士,尚無法律明定定義,惟選任 仍應依相關規範目的,審酌小組功能及性質,遴選具相當公信力人士擔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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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9.11.30. 法律決字第0990700813號
  • 機關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41、 142條有關行 政契之無效事由,且聘任契約亦無約定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則 該聘任契約似非無效;另違反工友管理要點第 3點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實務上認應依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酌情議處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 法務類
  • 法務部 99.02.08. 法檢決字第0999003081號
  • 雖律師不得兼任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之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但民選之村 (里)長既屬無給職之職務,且地方制度法之亦未規定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適 用對象,因此,律師兼任民選之村(里)長之職務,毋需受律師法第31條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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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試類
  • 銓敘部 98.08.17. 部法一字第09830862321號
  •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定之「經營」係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投 資」則僅限於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僅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或非執行業 務之有限公司股東,且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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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類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函
  • ※機關首長就是否准假既握有審查與核可權, 貴局認為「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僅能以 休假登記」(尤其不能以事假登記)一點,片面以行政規則限制約聘僱人員關於假別之選 擇權,「妥當性」似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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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試類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08.13.公保字第9004426號書函
  • 一、貴部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臺(九0)內中民字第九00六0六九號書函,為請釋彰化 縣鹿港鎮鎮長李○○因八十九年吉安水道龍舟競賽設施工程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羈押中,該鎮公所擬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協助,該案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認定疑義乙案,敬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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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90.02.27. (90)法律字第000385號
  • 主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係屬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範疇,抑或屬地方制度法「創設、剝奪或限制地 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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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類
  • 銓敘部 85.11.21. (85)臺法二字第1377700號
  • 公務人員參與經營商業,在所投資之公司已辦妥公司登記,惟未申領營業許可執照及發票對 外營業前即自動撤銷公司股東職務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釋復以尚不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關於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止規定,因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 例有異,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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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類
  • 經濟部 85.07.11. 經商字第85211738號函
  • 關於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公司、商業登記時,如發現有公務員違反公務公務員服 務法第十三條規定者,為避免公務員因不知或不諳法令而遭懲處,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宜先函請當事人於相當期日內斟酌辦理,逾期則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名單知該主管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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