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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二十七條(情報工作獎勵種類)
主管機關得對各情報機關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 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給予下列種類之獎勵: 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之評鑑、獎勵基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報機 關所屬從事大陸地區人員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得由各情 報機關自訂獎勵基準報請其上級機關同意後,編列預算支應,為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 。 同一事蹟經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獎勵後,不得重複為第二項但書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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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九條(專業獎章之頒給)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 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