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事教育條例
第十五條
軍事學校得招收自費學生,其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857號、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72644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修正之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