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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作戰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 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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