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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40035267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八條(相關法令規定納入學則)

    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 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 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 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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