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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022761C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 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 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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