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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20125519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 特殊教育法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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