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業法
第三十一條(定期檢驗及維護電業設備)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 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 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