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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80460008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
  • 度量衡法 第二十四條

    交易當事人因度量衡器準確度所引起之糾紛,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種類、範 圍、申請程序、技術規範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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