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90019573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14140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保險契約、保險給付、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相關規則之訂定)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 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