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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3010000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 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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