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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6009417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七條(定居大陸地區榮民就養給付之發給)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 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修正施行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 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 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前二項所定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發給、停止領受及恢復給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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