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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 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2320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原名稱: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