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檔案法
第十四條(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 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 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