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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七十八條(處務規程)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1794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條文;刪除第八十四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