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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177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之附表
  •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 三級。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 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六年內不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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