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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2.16. 府訴二字第11260865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11
月9日北市地權字第1126026697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所)查得訴願人
受委託辦理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大道○○段「○○」建案之代理銷售
業務(受委託銷售期間: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至113年5月31日),
於110年3月3日至110年5月7日期間共簽訂○○棟○○樓、○○棟○○樓、
○○棟○○樓、○○棟○○樓、○○棟○○樓、○○棟○○樓、○○棟○
○樓、○○棟○○樓、○○棟○○樓、○○棟○○樓、○○棟○○樓、○
○棟○○樓、○○棟○○樓、○○棟○○樓、○○棟○○樓、○○棟○○
樓、○○棟○○樓、○○棟○○樓、○○棟○○樓、○○棟○○樓計20戶
預售屋(下稱系爭建物)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書),依內政
部 110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1號令釋(下稱110年6月10日令釋
)規定,應於110年9月30日前申報上開預售屋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惟訴願人於112年7月26日始以憑證登錄方式完成申報事宜(不動產成
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序號依序為B1BC11207260031、B1BC112
07260032、B1BC11207260033、B1BC11207260034、B1BC11207260035、B1B
C11207260036、 B1BC11207260037、B1BC11207260038、B1BC11207260039
、B1BC11207260040、B1BC11207260041、B1BC11207260042、B1BC1120726
0043、B1BC11207260044、B1BC11207260045、B1BC11207260046、B1BC112
07260047、 B1BC11207260048、B1BC11207260049及B1BC11207260050,下
稱系爭申報書),經○○地所以 112年8月1日○○字第1120008478號函(
下稱 112年8月1日函)移請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以 112年8月9日中市地價一字第1120033404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惟訴
願人未為回復;因訴願人登記所在地為本市,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爰以 112
年 8月24日中市地價一字第1120036860號函(下稱112年8月24日函)檢送
相關資料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以112年9月5日北市地權字第1
126020103號函(下稱112年9月5日函)請訴願人於112年9月15日前以書面
提出說明,經訴願人以112年9月11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未於期限內申報登錄預售屋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且訴願人於
110年度係第 4次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前3次
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年6月4日北市地權字第1106013273號、110年6月30
日北市地權字第1106014885號、110年9月10日北市地權字第1106021573號
裁處書裁處),又本次違規事實涉及20戶之交易,乃依同條例第29條第 1
項第 2款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以112年11月9日北市地權字第11260
26697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罰鍰。原
處分於 112年11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12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按:在本市已更名為地政局)……。
」第 4條第3款、第6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三、預售
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
之物。……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
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第24條之1第 2項、第5項規定:「經營代
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
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第一項、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9條第 1項
第 2款規定:「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二、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
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條之1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九
條所定之處罰,由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1條
規定:「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
規定訂定之。」行為時第3條第3項規定:「預售屋買賣案件應由銷售
預售屋者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
規定申報登錄。」行為時第11條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預
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
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
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規定申報登
錄。前項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分別依平均地權
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
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
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內政部110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1號令釋(下稱110年6月1
0日令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代銷成交預售
屋買賣案件,尚未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代銷契約於
110年7月1日已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分別給予
下列申報登錄緩衝期;屆期未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不實者,依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條規定查處:……二、屬110年1月1日至110年6
月30日期間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9月30日以前辦理申
報登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 110年6月版)第2章規
定:「……第三節 受理預售屋案件之申報登錄作業……二、受理申
報登錄作業 受理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可採網際網路申報或紙本申報
,分述如下:(一)網際網路申報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透過
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經紀業
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以工
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進行驗證。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
報網」登錄,並於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 /代理人簽章
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受理申報登錄機關確認申報人
/代理人之身分資料無誤後(詳紙本申報之核對申報人/代理人身分步
驟),並確認申報書之『申報書序號』欄有已載有完成線上登錄之系
統序號,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後端登載收件日
期,並於收執聯核章後交付申報人/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節略)
類別
乙
違規事件
一、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本局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法條依據
違反法條
本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
裁罰法條
本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
裁罰對象
經紀業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一、按戶(棟)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一、依同一年度違規行為次數處罰如下,並於處罰同時以書面通知限期15日內改正:
1.第1次每戶(棟)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第2次每戶(棟)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第3次每戶(棟)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4.第4次以上每戶(棟)處15萬元罰鍰。
二、處理前點違規事件時,依單戶(棟)違反下列各項義務內容數量裁處,除違反一項義務者,處前點所定各款最低罰鍰金額外,其每增加一項,即以前點所定各款最低罰鍰金額,每項加罰一萬元(最高以十五萬元為限):
1.逾期申報登錄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