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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3.06.19 法律字第11303508140號函
  • 不動產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該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地政機關應受拘束,並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
3.
  • 財政部 109.07.06 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令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160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應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不涉及通案,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
4.
  • 法務部 106.01.24 法制字第10602501530號函
  • 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另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本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依同法第160條規定程序發布之
5.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字第10503503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所謂發現新證據,應係指該證據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存在,因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或因故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
6.
  • 法務部 104.12.14 法律字第10403509770號函
  •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
7.
  • 內政部 102.10.14 內授消字第1020825028號函
  • 關於在2層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集液設施、機械通風之換氣標準、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安全裝置設置位置、排出儲槽內部氣體及蒸氣之構造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之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量測基準、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限制、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之定義、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之定義、專業人員負責簽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等執法疑義
8.
9.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588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10.
  • 法務部 101.02.04 法律決字第101000116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僱用事項、僱用契約內容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行政規則」較為符合
11.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12.
  • 法務部 100.10.28 法律決字第1000016948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第159條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參照,倘職務說明書未經函頒下達或以令發布,則非屬行政規則,又職系說明書依其規範內容及訂定方式觀之,應屬行政規則
13.
  • 法務部 100.10.13 法律字第1000026094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4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14.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9925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61條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就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罰案件,已訂有裁罰參考基準,倘地方主管機關適用仍有不足,在不牴觸該要點範圍內,似非不得另訂裁量基準,以為補充
15.
  • 法務部 100.04.28 法律字第1000010476號書函
  •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16.
  • 法務部 100.03.30 法律決字第1000000424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法規命令效力。又依同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之文義解釋,亦不包括於網際網路發布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7.22 簽見
  •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有關每床或每人每個月最高的收費金額,應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類型、收費形態及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加以考量
19.
20.
  • 法務部 99.04.01 法律字第0999001059號函
  • 關於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律字第00147號函作成當時,公報之發行係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惟目前已變更,改由行政院公報統一刊登,因此,該函號另於99年4月1日以法律字第0990700176號函示停止適用之
21.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22.
  • 法務部 97.10.01 法律字第0970032612號函
  • 鄉公所編列村、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預算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文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及是否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項下支應等疑義
23.
24.
  • 法務部 97.04.17 法律字第0970010749號書函
  • 行政規則若已有效下達者,係以該函到達各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惟為避免下達各機關之時間不一,致生適用疑義,故依行政規則之法制作業,其下達方式以函「分行」為之,並於分行函中敘明其「生效」日期
25.
26.
27.
  • 法務部 97.02.05 法律字第0970005128號書函
  • 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政審查程序,不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可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
28.
  • 法務部 96.06.12 法律字第0960019853號書函
  • 關於事業單位如經無管轄權之機關明確告知有管轄權之機關係屬他機關,且他機關對於管轄權無爭議時,嗣後卻仍多次故意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者,似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得再行主張無管轄權機關之移送管轄義務及期限利益,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自得將該案件退回該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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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26 簽見
  • 本案訂定之目的係在確保公共安全,所訂時間過短,人民無法確實改善,所定時間過長,於期限內所發生之公安事件責任難以釐清,故合理之改善期限,始能達致確保公共安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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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1 簽見
  • 本案重殘勞工應以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後發生職業災害始適用「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重殘及職業病慰問金申請辦法」,而職業病部分,亦應符合鑑定要件,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後因職業災害導致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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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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