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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予撫慰金,由其
遺族具領,有關所稱「遺族」是否包括大陸地區之遺族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04.01. (八二)陸法字第16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1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關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
予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為「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
明定。「兩岸條例」就該部分並無規定,從而有關所稱「遺族」是否包括大陸地區之遺族,
又遺族請領撫慰金時效為何等疑義,依據首揭兩岸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自應適用「第一屆
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由主管機關按制訂該法律之精神依法解釋之。(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82.04.01. (八二)陸法字第一六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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