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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後,無論是否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之榮民,其遺產均以
該會所屬有關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04.23. (八二)陸法字第82045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23日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退除
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
其遺產。」「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亦規定,退除役官兵死亡後,
無論是否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之榮民,其遺產均以該會所屬有關機構為
遺產管理人。從而,揆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與前揭意旨,本
件故榮民曹0武先生存儲國軍同胞儲蓄會軍儲存款新臺幣貳百參拾萬元本息,既屬其遺留之
財產,在遺產管理人未依上開及相關法令處理前,自不得辦理發還。如尚有疑義時,請逕函
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04.23. (八二)陸法字第八
二0四五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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