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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 項至第六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0.01.12. 陸法字第099990445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2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
    項至第六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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