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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再次函請釋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資格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4.17. 社家障字第103010174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17日
    主旨:有關貴局再次函請釋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資格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年 4月14日北市社障字第 10335967800號函。
     二、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之相關資格已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 2項
       所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內明定,該辦法並於 101年 7
       月 9日修正發布在案,惟為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專業人員資袼審核有所依據,於該
       辦法修正發布前,業將上開機構之專業人員資格訂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
       置標準內,致上開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部分規定予上開配置標準不
       一致,先予敘明。
     三、本署為處理上開兩法規規定不一致情形,業於 103年 1月28日召開會議討論,後續將
       朝向回歸法令授權方式處理,於上開配置標準修正完成前,暫以個案認定方式處理,
       併予敘明。
     四、本案前業已 103年 4月 9日函(諒達)答復貴局在案,有關特殊教育系畢業之姚○菱
       君能否擔任教保員 1案,請依上開函示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本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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