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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結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6. (八九)公貳字第8803955-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6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被檢舉挾市場優勢地位掠奪市場,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四四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整,請以郵政劃
       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
       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
       書室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個
       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
       定:「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四、貴公司另被檢舉在臺北、雲林、臺中等全省各地收購分銷商,恃經
       銷商之市場優勢地位,利用所屬分銷商從事低價(低於市場行情或
       低於進貨成本)競爭,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節,因事證不足,未
       予處分。惟本會仍將密切注意貴公司未來有無恃經銷商之市場優勢
       地位,以低於成本之價格銷售或其他不當競爭手段,企圖排除特定
       競爭對手,從而影響相關市場競爭秩序等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
       九條第三款之行為,並請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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