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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4. (八九)公參字第8900511-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4日
    主旨:臺端因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
       理辦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四五0次委
       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拾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請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
       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
       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三、臺端倘仍欲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事先向
       本會報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4. (八九)公參字
       第八九00五一一─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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