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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24. (八九)公參字第8903826-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24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住宿特惠專案」被檢舉涉嫌廣告不實,違反公平
       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四五四次委員會
       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四月三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0二)二三九七四九七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24.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三八
       二六─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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