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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局等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26. (八九)公貳字第8800785-0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26日
主旨:貴事業等被檢舉標購堆高機,限制整車原裝進口涉嫌違反公平交易
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四四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26.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
0七八五─0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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