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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22. (八九)公處字第13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22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及「○○」商品,於雜誌廣告上宣稱豐胸效果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行政院衛生署分別來函,略以:○○股份有限公司於○○雜誌第○
      ○週刊、○○第○○期、○○第○○期及○○雜誌第○○、○○期合
      訂本周刊刊登之「○○」及「○○」廣告,因系爭廣告非屬藥事法所
      稱之醫療器材,且內容未涉療效,惟宣稱之「凡是女性發育不完整、
      扁小、不均、外擴......導致乳房變小、萎縮、鬆弛、下垂......等
      ,使用○○輕鬆排除妳的困擾、解決妳的胸部問題」等效果詞句涉及
      誇大不實。
    二、案據被處分人答辯,倘身體欠安、不舒服,欲想恢復身體健康或增強
      體力等,以多做運動及使用各種健康運動器材方式達成效能者,此種
      乃屬運動效能。而全自動美胸運動器即以物理自然運動原理達成效能
      ,係屬多功能運動器,配合美胸罩杯使用,即可於胸部上做全自動美
      胸健康運動;運動效能使萎縮、軟弱的肌肉日漸促進發達,運動哪裏
      大哪裏,此乃天經地義、自然現象,胸部運動亦是如此,累積成長而
      固定,是絕對有其一定效果之根據;如發育中之少女,胸部發育緩慢
      、扁小、左右不均等,以物理健康運動原理幫助其做胸部運動,則能
      使胸部肌肉更加發達,此有一定之效果根據。又系爭廣告內容用詞均
      以健康運動、改善與保養為訴求,並無詞句說明運動後能長大多少、
      挺多少或由A變B、變C,內容亦無豐胸、隆胸或隆乳等誇大不實之
      廣告。
    三、另函請刊登系爭四則廣告之二家雜誌社說明,其中一家雜誌社表示所
      刊登之二則廣告中相關書面資料、圖片等係由被處分人所提供,惟系
      爭廣告乃提供廠商最新商品資訊予消費者之服務單元,係免費刊登並
      未涉及任何營利行為,故無任何委刊單、委刊內容或相關合約;另一
      家雜誌社則表示所刊登之二則廣告中相關書面資料、圖片等係由被處
      分人所提供,且為付費廣告,並有廣告金額數據及刊登廣告合約書影
      本供參。
    四、復函請行政院衛生署就系爭產品宣稱之效果表示專業鑑定意見:系爭
      廣告宣稱之「凡是女性發育不完整、扁小、不均、外擴......導致乳
      房變小、萎縮、鬆弛、下垂......等,使用○○輕鬆排除妳的困擾、
      解決妳的胸部問題」等字句,依目前醫學上並無任何學理可證實該項
      效果;且依八十二年一月六日衛署藥字第八二一五三九0號函,公告
      市面上宣稱具有減肥、增高、隆乳及視力回復等效能之各類器具,非
      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除依效果理論及臨床實驗報告等各項資料
      依規定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外,其品名、仿單及廣告不
      得刊載或宣稱有上述效能。且被處分人所檢附之資料並未提供任何醫
      學理論或臨床試驗,可資證明系爭廣告系爭產品宣稱之功效確實屬實
      。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業如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知之方法,就商品之品質為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即違反前開規定。
    二、本案經函請行政院衛生署就系爭產品宣稱之效果表示專業鑑定意見:
      系爭廣告宣稱之「凡是女性發育不完整、扁小、不均、外擴......導
      致乳房變小、萎縮、鬆弛、下垂......等,使用○○輕鬆排除妳的困
      擾、解決妳的胸部問題」等字句,依目前醫學上並無任何學理可證實
      該項效果;且依八十二年一月六日衛署藥字第八二一五三九0號函,
      公告市面上宣稱具有減肥、增高、隆乳及視力回復等效能之各類器具
      ,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除依效果理論及臨床實驗報告等各項
      資料依規定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外,其品名、仿單及廣
      告不得刊載或宣稱有上述效能。且被處分人所檢附之資料並未提供任
      何醫學理論或臨床試驗,可資證明系爭廣告系爭產品宣稱之功效確實
      屬實。
    三、經查前開二產品實為同一產品,係被處分人於更改名稱後刊登於不同
      之雜誌上(○○;○○)之廣告,而系爭產品經衛生署認定皆非屬藥
      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亦未涉及療效,惟其於廣告內容所訴求之效果
      ,均無法提供任何醫學理論或臨床試驗可資證明系爭產品宣稱之功效
      確實屬實,故系爭廣告係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而其中兩則系爭廣告雖係由雜誌免費刊登,惟相關資料則由被處分人
      所提供,此種免費之工商資訊廣告,係為隱藏性廣告性質,殆無疑義
      。
    四、綜上論述,被處分人所刊登「○○」(○○)具豐胸效果之廣告內容
      ,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衡酌系爭違法動機
      、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
      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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