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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1. (八九)公處字第15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1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上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係行政院衛生署來函,謂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所刊登之「○○
      水療」廣告內容涉有誇大、虛偽不實,經民眾向該署檢舉,且經轉請
      中華民國內科醫療學會提供意見,相關專業人員均未曾聽聞「○○水
      」,惟因系爭廣告與食品、醫療器材、藥品或醫療行為無涉,為淨化
      產品廣告,避免不知情民眾上當受騙,爰函請本會處理。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有限公司說明,來函略以:
    (一)被處分人自德國引進水療設備,以水療結合休閒渡假為主的俱樂部
       ,為一合法企業公司。
    (二)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在○○刊登之全版○○水療廣告,係○○採新聞
       專輯方式刊出,被處分人付費製作下半部文宣廣告,上半部採新聞
       方式由○○工商記者負責收集內容及新聞採訪撰寫,因此造成文字
       訴說之誤。
    (三)被處分人此次文宣之誤實為無心之過,但也引以為鑑,爾後製作文
       宣更加嚴謹。
    三、復函請○○就被處分人所稱系爭廣告「係○○採新聞專輯方式刊出,
      被處分人付費製作下半部文宣廣告,上半部採新聞方式由○○工商記
      者負責收集內容及新聞採訪撰寫,因此造成文字訴說之誤。」是否屬
      實提供意見,來函略以:系爭廣告係由廣告主○○有限公司全版委刊
      ,除下半部版面廣告主委託直接按原稿刊登外,其上半部版面,由該
      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委由該報廣告人員彙整後,經被處分人審核無誤後
      始予刊登。
    四、為瞭解被處分人於系爭廣告中所稱「具有養生保健的○○水」、「內
      服能夠快速帶走體內的廢物」、「外沖能使微血管擴張、血液循環加
      快,進而使淋巴分泌更順暢,強化免疫力……」,且「可以去結石、
      消痛止腫,加強新陳代謝酵素反應,解毒去過敏;長期飲用,可做到
      體內環保,再配合理療水流噴頭及健康活水浸泡,可去病延籌、消防
      疲勞、暢通循環、活絡血脈、防止中風、高血壓,提高免疫力與防癌
      惡變之功效」等是否有具體實證及相關科學理論依據,爰請被檢舉人
      提供相關醫學文獻及專家研究報告。
    五、另將檢舉人所檢送相關資料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表示意見,衛生署爰請
      內科醫學會檢視,該學會表示:「該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為公司申請
      美國專利之底稿,是對其水處理機器 (DYNA-MAGACTIVATOR)之描述。
      該機器是一種水過瀘器,加附水磁化器。此文件主要在描述這種水處
      理器的構造及磁化水的製程,但並未說明其所謂『○○水』與一般過
      瀘水有何不同。所提文件既非醫學文獻,亦非專家研究報告,其內容
      尚無法證明『○○水』是否可達到「內服……外沖……』等等效果,
      其資料也沒有提供理論根據,證明『○○水』可以達到『內服……外
      沖……』等效果。」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故事
      業如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服務之價格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即違反前開規定。
    二、查本案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宣稱提供具有養生保健,可內服或外沖之「
      ○○水」,且該○○水「具有保健及強化體質的功效,可以去結石,
      消腫止痛,加強新陳代謝酵素反應,解毒去過敏;長期飲用,可做到
      體內環保,再配合理療水流噴頭及健康活水浸泡,可去病延壽、消除
      疲勞、暢通循環、活絡血脈、防止中風、高血壓,提高免疫力與防癌
      惡變之功效。」而上開功效並無實際具體證據、科學理論依據、相關
      醫學文獻或專家研究報告可資證明,而被處分人雖有提供說明文件資
      料,惟該文件資料經內科醫學會檢視,僅係 DYNA-MAG ACTIVATOR 水
      處理器於美國申請專利之說明底稿,並未說明所謂「○○水」與一般
      過瀘水有何不同,其內容亦無理論根據可證明其所宣稱之效果,被處
      分人於廣告中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三、次查本案被處分人雖辯稱系爭廣告係由○○工商記者負責收集內容及
      新聞採訪撰寫,因此造成文字訴說之誤,惟經查系爭廣告係被處分人
      提供資料,由○○廣告人員彙整,經被處分人審核無誤後始予刊登,
      此有○○復函可稽,被處分人所稱核不可採。
    四、綜上論結,本案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就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審酌該公司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
      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以往
      違法情形及違法後態度等情事,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
      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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