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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13. (八九)公參字第8905940-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進口之商品及所散發之商品說明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九
日第四七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事務所○○○律師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八九)○○字第
0一五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秘書室繳納;逾期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司倘在前開處分書送達後,未依前開處分
書主文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89.11.13.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五九四0-00五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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