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3. (八九)公處字第18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被 處分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 處分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 處分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 處分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 處分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 處分 人:○○○ 即○○土木包工業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等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借用他人投標證件參與○○公所
      辦理之「○○改善工程」等十項工程標案,虛增投標家數,製造競標
      之假象,致使其他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
      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影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事  實
    一、本件緣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下稱雲林調查站)函請本會調查
      於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雲林縣○○公所前鄉長○○○等以比價方
      式辦理○○工程等十項工程標案,○○、○○、○○、○○、○○公
      司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標廠商,分別借用○○、○○、○○、○○
      、○○、○○、○○、○○、○○、○○公司及○○、○○土木包工
      業等公司牌照參與陪標,內容略以:
    (一)八十六年六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有限公司(下稱○
       ○)得標,○○有限公司(下稱○○)、○○有限公司(下稱○○
       )陪標。
    (二)八十五年三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有限公司(下稱○
       ○)得標,○○有限公司(下稱○○)、○○有限公司(下稱○○
       )陪標。
    (三)八十五年三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得標,○○有限公司(下稱○○)、○○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陪標。
    (四)八十五年六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有限公司(下稱○
       ○)得標,○○有限公司(下稱○○)、○○土木包工業(下稱○
       ○)陪標。
    (五)八十五年六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土木包工業(下稱
       ○○)得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陪標。
    (六)八十五年六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得標,○○、○○
       土木包工業(下稱○○)陪標。
    (七)八十五年六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八)八十六年三月間「○○工程」標案,由○○得標,○○、○○陪標
       。
    (九)八十五年六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得標,○○有限公
       司(下稱○○)、○○有限公司(下稱○○)陪標。
    (十)八十五年二月間「○○工程」標案,由○○得標,○○有限公司(
       下稱○○)、○○陪標。以上本案相關事業各負責人,業經雲林地
       檢署檢察官認定渠等涉嫌觸犯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
       聯合行為罪嫌,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訴在案。
    二、惟因公平交易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改採「先行政後司法
      」原則,故前揭違反本法部分均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
      第八四號刑事判決無罪,至於圖利部分,○○公所前秘書○○○則於
      同判決中,經法院判決有罪。
    三、案經函請涉案事業負責人及被處分人陳述意見如次:
    (一)有關○○:
       ○○負責人○○○君表示: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工程標案,渠同
       意該公司投標,同年六月間,○○改善工程標案,由於公司當時虧
       損,建議不要投標,上揭工程投標作業均由○○○實際負責。○○
       前負責人○○○君自承於八十六年間○○工程、○○改善工程標案
       投標期間,○○與○○、○○、○○因為是同業,互有往來,在技
       術及金錢、投標工程押標金方面也有互相支援調借之情形。至○○
       改善工程標案,○○、○○之押標金係由○○開票據出借,開標後
       ,該二公司未得標,又把押標金票據還給○○,由○○會計○○○
       拿去交換;渠表示雖然押標金票據上招標單位及押標金金額相同,
       日期也接近,不過渠並不知道該二公司要標同件工程,若知道就不
       會借給他們,這只是單純巧合。另表示渠對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
       日在雲林調查站之調查筆錄中記載,工程預估有三十萬元利潤部分
       ,並不實在,其他則無意見。
    (二)○○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工程標案,由○○
       公所以公文通知比價,該公司均有參標,與○○○○○因工作關係
       早就認識,平時有金錢互借週轉,工作上有互相支援的情況,但在
       參標前揭工程時,並不知○○○所屬公司是○○,只知他是「○○
       」股東;○○改善工程之押標金由渠向○○○借,由○君向農會購
       買○○匯票後借給渠。○○工程之押標金由渠向○○○借,由○君
       向農會購買○○匯票後借給渠,上揭工程押標金均由渠去公所領回
       ,再交還○○○及○○○,但都沒派員去開標現場,至於標單由渠
       投寄,未陪標亦未圍標。至為何與○○○互相將標單、地址橡皮章
       及其他資料擺在對方住處,則稱只是巧合。
    (三)○○負責人○○○君表示:該公司已於八十八年申請停業,營運期
       間實際由其前夫○○○運作,○○○目前已因另案在○○監獄服刑
       中。依其記憶所及該公司並未投標○○公所任何工程,至於參與陪
       標可能是客戶情商借作保證用。與○○、○○認識淵源,在於彼此
       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戶,且其前夫為該公司董事長,負
       責經營,故認識許多營造業者。
    (四)○○委任實際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標案係由○○公
       所寄比價通知,該公司以四百二十八萬元得標,僅低於底價五千元
       ,事先並未請求○○及○○參與陪標,開標前並不知道渠等有參與
       投標。至○○押標金票號○○匯款支票為何以其妻○○○名義購買
       乙節,渠表示無法解釋,而○○及○○共八十六萬元之退回押標金
       ,係該二公司向鄉公所領回,再交由渠至農會兌現,然並非向他們
       借,只是因為渠要到農會,順便替他們兌領,過後幾天即以現金返
       還。雲林調查站筆錄中提及○○之橡皮章會在該公司○○鄉○○○
       路○○號營業處所內,可能係因○○負責人到他家泡茶聊天時,不
       慎遺失在○○。
    (五)○○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標案,由○○公所寄送通
       知領標函,標單由渠授意工讀生書寫、投寄,開標比價未派員參加
       ;與○○○、○○○夫婦同為經營砂石業,並為十多年好友關係,
       並有生意業務往來。押標金係向○○○夫婦借用週轉,言明三天即
       還,開標後該公司未得標,即委託他們辦理退還押標金。該公司參
       與比價時並不知有那些公司投標,故無討論陪標內容。
    (六)○○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投標係由○○公所寄送通
       知單參與比價,在等候領取標單期間,因工程位於渠農地旁,所以
       ○○實際負責人○○○打電話詢問附近環境,才知○○亦被通知參
       與比價。經親自帶○○○查環境,○君表示因係外地(○○)人以
       及工程金額不高等因素,對該項工程競標意願不高,故渠向其進行
       人情上請託,希望借其牌照,而由○○來得標,○君表示同意。同
       時期,○○○○○來電話洽借錢,經詢問始知亦為了參加該項工程
       押標金之用,○○當時表示無足夠現款,但為了不放棄參加比價,
       以免以後鄉公所不再通知,所以仍要參標,渠遂告訴○○○,這件
       標案交由渠處理,此亦即○○、○○二家公司押標金由渠支付之原
       因。○○○○○及○○○○○同意借牌,故將公司大小章、營利事
       業登記證、空白標單等交由渠負責填寫並寄送,開標當日僅渠到場
       ,結果由○○得標,押標金由渠去兌現,至於由誰領回,已記不清
       楚。因前揭工程參標所需,該公司持○○、○○公司大小章及證照
       等文件投標,但並未利用該等文件參加其他標案、進行對保,此因
       該公司在當時是乙級公司,而○○、○○是丙級公司,乙級可以保
       證丙級,但丙級不能保證乙級。此外,參標文件尚須最近二個月之
       完稅證明,前揭標案是○○、○○二家公司提供完稅證明等資料,
       才能用以參標。至雲林調查站筆錄記載:○○○電話向渠借款,實
       際上借款者只有○○○,○○○向渠查詢工程可行性後,表達意願
       不高,渠再以人情請託要求借牌。○○○及○○○供稱參標重要資
       料等放在○○是為了保用,可能是渠冒用參標,如前所述,根本未
       有對保乙事,也無法逕自參標。
    (七)○○委任實際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標案由○○公所
       通知比價,因工程工地離住所太遠,無意願承作;而○○○祖厝在
       這項工程附近,經向○君詢問本項工程有無用地問題,○君說如合
       算他就去標。之後,渠將公司大小章、完稅證明、會員卡、手冊、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影本,以及本項工程空白標單,交給○○
       ○,但不知他有去參標,也不知○○有被○○公所通知去比價這項
       工程,直至被雲林調查站調問後才知道。○○○是渠讀○○的同學
       ,認識二十多年,前述工程招標時借給○○公司大小章、證照,純
       粹基於同學情誼,且未承諾如得標,彼此承作部分工程。
    (八)○○負責人○○○君、實際負責人○○○君(原名○○○,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更名)表示:○○改善工程、○○改善工程、○
       ○改善工程標案由○○公所以公文件通知投標,通知前並未先被告
       知由誰參加比價。上揭工程由該公司得標,並未向他公司借牌陪標
       ,至於雲林調查站筆錄提及該公司冒用他公司證件,並非實情,因
       不可能偷用。至○○改善工程、○○改善工程、○○改善工程標案
       押標金係因該公司得標後,工程需要資金,向○○借用週轉。同業
       往來且是熟識朋友,所以借款沒寫借據,短期者無計算利息,長期
       者約每一萬元月利息一五0元。同業間有時有借用公司大小章、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互相對保、保證用,但無將公司大小章放置對方
       處所,該公司與○○、○○、○○三家都有對保記錄,都互相熟識
       。上揭工程標案中,○○與○○曾向渠借押標金,作何用途並不清
       楚,未得標後就將錢歸還,存入○○帳戶。至於○○三十三萬、三
       十六萬元押標金是渠為了工程及生活資金週轉用而向○○借,由其
       妻存入○○農會的帳戶,多久還完已忘記,應該是分期攤還。
    (九)○○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改善工程標案由○
       ○公所以公文通知,該事業以郵件將投標資料郵寄○○公所。○○
       ○○○是其胞弟,○○○○○是隔壁村同鄉,從小就認識。至○○
       改善工程押標金係向○○○借錢報○○農會購買,開標後由渠領出
       還○○○,存入○○○戶頭。關於○○改善工程,坦承係渠遇到○
       ○○而提及標案,押標金是○○○出借,標單已不記得由誰填寫,
       因渠無意願投標,○○○表示為了對村里服務有意承作,賠錢也沒
       關係,要求渠為其陪標,經渠應允。
    (十)○○委任行為時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改善工
       程、○○改善工程投標,○○均有參與,前揭工程標案由○○公所
       以公文通知,由渠前往投標,押標金由渠支付,當場親自領回,因
       之前有向○○○借錢週轉,於開標現場結束後在外面聊天時交給○
       ○○,言明押標金先給他領,剩下的錢下次再還,因是老朋友互相
       信任,借錢沒有借據。八十五年六月八日○○負責人變更為渠,原
       負責人○○○是其子,因在外地沒有實際經營公司業務,公司業務
       均由渠經營。在收到○○公所以公文通知○○改善工程標案通知(
       本工程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開標),該公司也準備投標後,才
       將○○讓予○○○,但不認識○君,係經由○○○君接頭,後來○
       君將○○承讓予○○○。八十五年六月至七月間協議將公司讓予○
       君,同年十月四日完成公司登記變更,渠於讓予公司簽約時,曾向
       中間中○○○說,已收到○○公所通知這二、三天還有一件工程標
       案,可能會出標去標看看,經其同意。於○○改善工程、○○改善
       工程、○○改善工程三項工程投標時,渠已忘了是那一項標案,曾
       在○○鄉遇到○○○君,遂向他提及有收到○○公所通知前往投標
       公函,○○○(即○○○)表示他是○○鄉在地人,經渠同意讓○
       ○○承作,因同業間,大家是老朋友,單純陪標互相幫忙是平常的
       事,且純粹幫忙並無報酬。本案法院判決書第四十四頁內載○○○
       並無偽造○○公司名義參與比價情事等是正確的。
    (十一)○○負責人○○○君表示:○○改善工程、○○改善工程標案,
        由○○公所通知,因前揭工程標案係由○○公所遴選廠商參標,
        渠惟恐倘被遴選上而不去參標即表示棄權,以後就沒機會再被遴
        選上,於收到公所通知後,遇到○○○,渠提及有收到參標通知
        但無資金,經渠同意由○君去標,上揭工程押標金均由○君支出
        ,由渠向○○農會購買○○匯票,開標後歸還,並將公司大小章
        及證件出借,由○○○君處理參標事宜,本案純粹基於朋友情誼
        幫忙,沒有得到任何報酬、利益。
    (十二)○○負責人○○○君表示:○○公所以郵件通知參與○○改善工
        程標案,該公司由渠前往投標本項工程,投標前在勘查工程工地
        遇到○○○,另在不同場所遇到○○○,他們說工地離家較遠,
        利潤不好,不打算參與本項工程工作,渠表示有意承作這項工程
        ,拜託他們配合,並說好押標金由渠支付,本項工程標案由該公
        司得標承作,開標後押標金即領回存入渠在○○農會帳戶。雲林
        縣調查站筆錄中提到該公司由本項工程得利十萬元是不正確的,
        該公司沒賺錢。並表示不記得所以不知道投標時,○○及○○之
        公司大小章及證照有無交與渠,且沒有給予○○及○○報酬、利
        潤。○○公所沒有洩漏本項工程標案底價,也沒有指定由渠承作
        。
    (十三)○○負責人○○○君表示:該公司並未參加○○改善工程圍標,
        開標金支票會由○○領走,應是投標前○○○○○向渠借公司大
        小章及公司營業證影本來作對保之用。雖然同業間常有相互借取
        證件及大小章對保用,但心中也不排除○君可能利用該公司的證
        件及大小章當作投標等其他用除。在開標之後才知道○君借其證
        件及公司大小章當作投標本案工程用,但在投標日前,○君曾提
        及有意承作,至於押標金之匯票程序由○○○購買,渠並不知情
        。○○公所以公文通知參與本項工程標案比價,就印象所及,在
        開標前曾去本案工程工地勘查時,偶遇○○○○○,○君向渠提
        及如無意投標這項工程,○君就有意承作,當時渠曾表明不願承
        作,本項工程就由○君承攬。至工程標案押標金支付、領回及標
        單填寫均由○○○支付、領回及製作,該公司均無派人前往參標
        、領取標單,亦沒有因而取得報酬。
    (十四)○○委任行為時負責人○○○君表示:○○、○○、○○、○○
        等村農道路衛生溝及住戶出入口巷道版橋改善工程未得標廠商之
        押標金流向已記不清楚。○○鄉八十五年度一般小型零星工程增
        辦工程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票據是渠親筆背書簽名,在開標後,
        係渠向○○及○○調借資金週轉。營建同業間常有相互對保的情
        形,渠和同業間也有互相持有對方證件,相互對保的情形。至○
        ○、○○、○○、○○等村農道路衛生溝及住戶出入口巷道版橋
        改善工程、○○工程、○○改善工程都是零星巷道工程,廠商承
        作意願低,前述二項工程關於標單部分,都是○○公所個別通知
        投標廠商,由各投標廠填寫標單,分別投標,並非該公司以所持
        有之該公司證件擅自代其投標,押標金都是未得標廠商向渠調借
        週轉。另,○○改善工程,則是該公司向○○調借週轉,在決標
        後再歸還。
    (十五)○○負責人○○○君表示:該公司於八十四年底成立,八十五年
        元月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約自八十五年三月起開始承包公共工
        程,初期包工程以○○、○○、○○地區之學校工程為範圍,目
        前承包工程以○○部○○處○○局之○○工程為主,地域涵蓋雲
        林、雲林、嘉義、臺南等地;不曾投標及承包○○公所招標之工
        程,並未投標○○公所○○、○○、○○、○○等村農道路衛生
        溝及住戶出入口巷道版橋改善工程。經由朋友介紹認識○○○○
        ○,因業務上需要,與該公司建立相互對保對係,將對保所需之
        印鑑及文件資料,均留乙份於對方公司,雙方如需對保時,會事
        先口頭通知對方並請對方提供最近二個月的營業稅申報書及繳納
        收據後,持對方證件進行對保。不過○○從未告知要以該公司之
        名義投標任何工程,在建立互相對保關係時,也同意未來投標工
        程時,也都分別各自獨立投標。投標文件除標單、工程價額明細
        表外,所需證件與前述對保證件均相同。該公司從未同意○○借
        用證件投標前揭工程,○○也未曾提出此要求,雙方承包工程之
        機關不同,在投標上亦無合作關係;押標金及標單都是○○公司
        所提出或填寫,該公司完全不知情。該公司並未接到○○公所比
        價通知,當時公司剛成立,與○○公所素無來往,不可能通知該
        公司前往投標。
    (十六)○○委任實際負責人○○○君表示:該公司並未參與○○、○○
        、○○、○○等村農道路衛生溝及住戶出入口巷道版橋改善工程
        標案,○○公所未將工程比價通知函寄給渠,直到雲林調查站調
        查本案,方知該公司大小章、證件、稅單影本被○○○冒用,○
        君在本件投標事前、事後都未告知,該公司既未參標前揭工程,
        事先亦不知情,而沒有出具押摽金。於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間,
        該公司位在○○鄉而○○位在○○鄉,為了方便對保,加以渠與
        ○○○的父親是好朋友,所以該公司與○○互存一份對方的大小
        章及證件資料影本,彼此作互相連帶保證用。因有顧慮○○○將
        該公司大小章及證件影本等拿作投標用,所以渠曾口頭告知○君
        ,這些證件只能用來擔保用,不能用在其他用途。擔保通常需二
        家,○○於八十五年剛升甲級,該公司是丙級營造業,只能當店
        保,至於納稅證明文件雖然有效期為三個月,但是每次稅單過期
        時,渠都會將新的稅單影印一份給○君,未曾間斷。
    (十七)○○委任行為時負責人○○○君表示:渠於八十五年間擔任○○
        負責人,與○○○為同行,基於承攬政府工程規定,須有同等級
        營造商保證,因彼時雙方公司同為乙級,為方便作業,互為持有
        彼此公司之大小章及證照影本。於○○鄉八十五年度一般小型零
        星工程增辦工程標案中,整個過程概由○○○自行處理,事後是
        否有無告知,印象中並不清楚,但無收受任何代價或好處。其中
        標單取得、填寫,押標金支付及領回方式均由○○○處理,渠並
        不知情。關於上揭標案與之前雲林縣○○公所發包之○○工程之
        情形是一樣的。渠與○○○因同行而相識多年,並無生意往來;
        於雲林調查站約談後,才知曉有這項標案,所以不可能就本標案
        與○○○討論如何得標及借牌陪標約定內容。
    (十八)○○負責人○○○君(原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月更名
        )表示:該公司並未投標○○鄉八十五年度一般小型零星工程增
        辦工程,應是○○○○○拿該公司大、小章及相關文件參標,渠
        並不知情。另,該公司未參標○○改善工程,○○公所有該公司
        比價記錄及投標資料,係因渠與得標廠商○○負責人○○○熟識
        ,○○○拿該公司大、小章及相關文件參標,渠亦不知情。上揭
        兩項工程,渠不記得○○公所是否有函寄比價通知。○○○及○
        ○○以對保名義向渠借該公司大、小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
        、公司相關資料影本,至於稅單影本係由渠或員工交給○○○及
        ○○○,已不記得。上揭工程押標金非由渠出具,不清楚由何人
        出具。該公司員工○○○是否曾答允配合○○○及○○○,渠並
        不知情,○○○已於二年前離職。對於雲林調查站筆錄無意見。
    四、調查結果:
    (一)揭第一項標案部分,○○得標○○改善工程,由○○向○○、○○
       借牌參標。第八項標案部分,○○得標○○工程,尚無具體事證顯
       示○○於本項工程,有向○○、○○借牌參標情事。第四、六七標
       案部分,○○得標○○改善工程、○○改善工程、○○改善工程,
       由○○向○○、○○、○○借牌參標。第二項標案部分,○○得標
       ○○改善工程,由○○向○○、○○借牌參標。第三項標案部分,
       ○○得標○○改善工程,由○○向○○、○○借牌參標。第五項標
       案部分,○○得標○○改善工程,由○○向○○、○○借牌參標。
       第九、十項標案部分,○○得標○○改善工程、○○鄉八十五年度
       一般小型零星工程增辦工程,由○○向○○、○○、○○、○○借
       牌參標。
    (二)○○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該公司法人格已不存在。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至於「顯失公平」係指事
      業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的競爭者「
      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之本質受到侵害,從而其行為具有
      商業倫理非難性者。查本案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改善工程」
      等計十項○○公所公共工程標案,參標廠家皆由招標單位「指定邀標
      」,且招標單位於審標時,對於多次工程標案係二以上廠商之押標金
      出於同一業者,竟未予注意。況且,招標單位○○公所前秘書○○○
      ,亦因配合涉案廠商借牌陪標,而經法院以圖利罪判決有罪在案。故
      難認被處分人等之借牌參標行為,有使交易相對人(招標單位)「誤
      信」之競爭存在,從而獲取交易機會及隱瞞無競爭重要事實之「欺罔
      」行為。另因考量出借牌照之陪標廠商對系爭標案之知悉情形、參與
      程度等具體因素後,難認其間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
      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
      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
      、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之要件,惟衡量借牌參標
      行為已實質侵害自由競標之機能,職故,核認本案被處分人系爭行為
      ,仍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之「顯失公平」行為論處。
    二、查本案○○、○○、○○、○○、○○公司及○○等業者,分別有借
      用○○、○○、○○、○○、○○、○○、○○、○○、○○、○○
      及○○、○○等業者牌照情事:
    (一)關○○得標○○改善工程標案,由被處分人○○向○○、○○借牌
       參標部分:
       查○○○○○自承參標而未得標廠商○○及○○之押標金,由渠開
       票據出借,○○、○○亦辯稱押標金屬借調,惟三家參標廠商押標
       金票據之抬頭、金額均與本項工程相同,且開票日期相近,即使確
       如前揭供述乃係互相借調,然在諸多相同之下,焉有不知之理?故
       其辯稱不知係標同件工程,實與事實不符。另對於為何互將領標單
       、地址橡皮章及其他資料置於對方處所,前揭事業指為巧合,依據
       經驗法則,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有關○○得標○○改善工程標案,由被處分人○○向○○、○○借
       牌參標部分:
       查○○實際負責人○○○對此雖然否認有借牌參標情事,卻無法解
       釋○○押標金匯款支票由其妻,即○○負責人○○○之名義購買乙
       節。○○與○○對於押標金支出部分,雖然辯稱係渠等向○○調借
       ,於開標後歸還,與○○○○○所稱○○、○○之退回押標金,係
       其替渠等至農會兌領,過後幾天即以現金返還之說詞兩相矛盾。且
       查○○於調查局筆錄中,亦坦承應允○○參與比價,同一標案之押
       標金均由得標廠商支付,而○○對於○○橡皮章在渠營業處所,亦
       僅辯稱係因○○負責人不慎遺失在該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綜
       此,前揭三家投標廠商間應有藉此相互幫忙得標情事。渠等雖然否
       認有借牌陪標情事,惟彼此對於借、貸方交待相互矛盾,顯不合理
       ,再依一般經驗法則為判斷,被資助之其他二家廠商,在提供金援
       之廠商同時參標時,其參標不可能「反客為主」取得決標。
    (三)有關○○得標○○改善工程,由被處分人○○向○○、○○借牌參
       標部分:
       參○○負責人○○○坦承向○○、○○借用公司大小章、證照影本
       、空白標單等參標,且押標金均由其支付。○○亦坦承將公司大小
       章、會員卡、空白標單及證件影本等交給○○;至於○○負責人○
       ○○對於前情雖予否認,並辯稱對該公司當時現場工地主任○○○
       是否曾答允配合並不知情,惟查公司大小章、會員卡、空白標單及
       證件影本等重要證件,若非經其授意,豈可任人隨意取得,且○○
       ○亦自承○○○及○○○以對保名義向渠借該公司大、小章及營利
       事業登記證、稅單、公司相關資料影本,參照前揭事證及○○、○
       ○供詞,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有關○○得標○○改善工程、○○改善工程、○○改善工程,由被
       處分人○○向○○、○○、○○借牌參標部分:查前揭工程中,○
       ○、○○、○○之押標金,於開標後均流向○○,對此○○雖然辯
       稱乃係向○○借調,而○○、○○係把錢歸還○○,然○○坦白表
       示押標金由○○支付,且○○、○○既已坦承陪標事宜,○○負責
       人○○○復為○○負責人○○○之兄,且○○亦有借用○○、○○
       、○○三家廠商大小章及證件影本之事實,綜合此等事證,○○向
       渠等事業借牌參標乙節,應足堪認定。
    (五)有關○○得標○○改善工程,由被處分人○○向○○、○○借牌參
       標部分:
       查○○負責人○○○坦承拜託○○、○○配合,押標金均由其支付
       ,以○○、○○名義分別開立,於領回後由其兌領;○○亦坦白表
       示應允陪標,○○表示在投標日前,○○曾向渠提及有意承作本項
       工程,渠亦表明本項工程就由○○承攬。○○雖事後才知道被借作
       對保用之證件及公司大小意被當作投標用,但心中不排除會被利用
       當作投標等其他用除。準此,前揭事業間借牌陪標情事,應足堪認
       定。
    (六)有關○○得標○○改善工程、○○鄉八十五年度一般小型零星工程
       增辦工程,由被處分人○○向○○、○○、○○、○○借牌參標部
       分:
       查○○行為時負責人○○○自承向○○、○○、○○、○○借牌參
       標,未得標廠商押標金均由渠出借,且○○、○○、○○、○○等
       事業之公司大小章及投標所需證件影本,均置於該公司處,依照競
       爭常理推斷,該等廠商間應有借牌陪標情事。○○負責人○○○、
       ○○實際負責人○○○、○○行為時負責人○○○、○○負責人○
       ○○等雖然辯稱,渠等將公司大小章、證照放置○○,係同業間互
       為保證之用途,對於○○私自進行參標均無所知,亦非其所願,但
       是事業間之工程承包保證應屬偶發性,各該公司大小章、證照若僅
       供作保證一途,應視其個案需要分別提供,理應毋須將公司大小章
       、證照長期放置於○○。倘其長期將公司大小章、證照置於○○,
       則不論○○有否事先徵詢,依經驗法則,前揭事業理應對其證照用
       途有相互借牌參標之認知與默許。前開渠等否認有出借牌照參標情
       事,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七)另查○○、○○、○○、○○、○○、○○、○○、○○、○○、
       ○○及○○、○○等十二家事業雖有出借證照之違法性,然渠等或
       因基於情誼,或因原本即無投標意願,惟恐既經招標單位「指定邀
       標」比標,倘未參標將失去以後被邀標資格等因素,因而出借牌照
       陪標,實無影響決標結果之惡意。其中○○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公司
       登記,該公司法人格既已不存在,故不予處分。其他○○、○○、
       ○○、○○、○○、○○、○○、○○、○○及○○、○○等十一
       家事業之行為雖已構成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稱之顯失公平行為,
       惟經衡酌渠等既未實際涉入參標相關作業,且對於標案之各項細節
       未曾知悉,亦未對投標價格或標價等事項進行合意,即非共謀之廠
       商,亦未於本案得標任何工程或取得任何報酬,其行為雖有可議,
       尚非惡質,且對市場交易秩序尚無實質重大影響,爰不予處分。
    (八)至於向他事業借牌陪標之○○、○○、○○、○○、○○及○○等
       六事業,渠等以借牌參標之方式,共同製造有三家事業參與競標之
       假象,雖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文
       ,○○公所前秘書○○○圖利判決有罪,前揭六事業對於○○公所
       尚未造成欺罔,然其使市場上恪遵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喪失參與
       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妨礙市場價格機能運作
       ,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
    三、綜上論結,本件被處分人○○、○○、○○、○○、○○、○○等六
      事業,於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借用牌照,參標○○工程等十項公開
      比價工程,渠等以借牌參標之方式,製造有三家事業參與競標之假象
      ,使競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妨礙
      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按公平交易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
      本件違法行為發生於修正生效前,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
      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