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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9. (八九)公處字第19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被 處分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未於期限內依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
      理報備及變更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按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過渡條款規定:「多層次傳
      銷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款之報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
      月內為之。」爰若管理辦法修正前即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
      ,並於管理辦法修正後仍續從事之事業,即應依前揭規定於期限內向
      本會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惟經委請地方機關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十一
      月間普查查報,被處分人尚未於期限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
      五條辦法理爰經簽請列案主動調查。
    二、調查經過:
    (一)查被處分人向本會報備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停止實施多層次傳
       銷行為。
    (二)案經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本會派員赴被處分人主要營業所進行業
       務檢查及調查,作成檢查紀錄及陳述紀錄在案,略以:
      1.被處分人自八十七年七月間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八十八年一
       月以降因經營並不順利,逐漸轉型改以傳統通路銷售商品,傳銷業
       務日漸萎縮,迄八十九年一月間完全停止傳銷業務之運作。
      2.被處分人因人員離職未清楚交接,且公司正值轉型,未特別注意法
       令修正問題,致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辦理報備及變
       更報備。
      3.被處分人八十八年間全年營業額計新臺幣一百七十一萬餘元。
        理  由
    一、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辦
      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報
      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月內為之。」
      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
      分。」;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被處分人自八十七年七月間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迄八十九年
      一月間始停止傳銷業務之運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正後,該公
      司因人員離職未清楚交接等因素,致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
      五條辦理,業經該公司坦承不諱,在卷可稽。
    三、次查被處分人雖業向本會報備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停止實施多層
      次傳銷行為,惟其違法事實業已成立,尚不得因辦理停止實施傳銷行
      為之報備而予免責。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未於期限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
      規定,經考量其參加人數、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
      危害程度等情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前
      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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